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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司解散的原因】
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:(1)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營業(yè)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(xiàn);(2)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;(3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(4)依法被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(5)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。
公司有上述第(1)項情形的,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(xù)。公司依照規(guī)定修改公司章程的,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/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,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/3以上通過?!豆痉ā芬?guī)定,公司經營管理發(fā)生嚴重困難,繼續(xù)存續(xù)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,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,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2008年5月5日高人民法院頒布的《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二)》規(guī)定,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,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,并符合《公司法》有關規(guī)定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:
(1)公司持續(xù)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,公司經營管理發(fā)生嚴重困難的;
(2)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比例,持續(xù)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,公司經營管理發(fā)生嚴重困難的;
(3)公司董事長期沖突,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,公司經營管理發(fā)生嚴重困難的;
(4)經營管理發(fā)生其他嚴重困難,公司繼續(xù)存續(xù)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。
股東以知情權、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,或者公司虧損、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,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,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。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,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。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,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。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,依照有關企業(yè)破產的法律制度實施破產清算。
【公司清算】
(一)成立清算組
公司解散時,應當依法進行清算。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(xiàn)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。根據(jù)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,有下列情形,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:(1)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;(2)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;(3)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。具有上述情形,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,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
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。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,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。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中產生:(1)公司股東、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管理人員;(2)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、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;(3)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、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中具備相關專業(yè)知識并取得執(zhí)業(yè)資格的人員。
(二)清算組的職權
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:(1)清理公司財產,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;(2)通知、公告?zhèn)鶛嗳耍唬?)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(yè)務;(4)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;(5)清理債權、債務;(6)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;(7)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。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,全權處理公司經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。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,依法履行清算義務。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,不得侵占公司財產。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(三)清算工作程序
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:
1.登記債權
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,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。債權人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,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,清算組應予登記。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,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。公司清算程序終結,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、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。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(guī)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,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,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債權人申報債權,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,并提供證明材料。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。在申報債權期間,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。
2.清理公司財產,制定清算方案
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,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,制定清算方案。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、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。清算組執(zhí)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,公司、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。公司解散時,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,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,以及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(guī)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。
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,發(fā)現(xiàn)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,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。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清單時,發(fā)現(xiàn)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,可以與債權人協(xié)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。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,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。
3.清償債務
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、職工的工資、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,繳納所欠稅款,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,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,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。清算期間,公司存續(xù),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。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(guī)定清償前,不配給股東。
4.公告公司終止
公司清算結束后,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,報股東會、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,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,申請注銷公司登記,公告公司終止。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,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,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,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。
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。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,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。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,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。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,依照有關企業(yè)破產的法律制度實施破產清算。